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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2执异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案外人侯杰对高长安与时术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长安,鸡东县恒达煤矿,时术清,迟恭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异22号案外人:候杰,女,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东县。委托代理人:迟恭杰(系侯杰丈夫),男,196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申请执行人:高长安,男,194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鸡东县恒达煤矿,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投资人:时术清。被执行人:时术清,男,196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东县。被执行人:迟恭杰(系侯杰丈夫),男,196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本院在执行高长安申请执行时术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侯杰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侯杰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侯杰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案外人侯杰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成审判员 秦文胜审判员 翟至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欣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