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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霆钧与被执行人屈凤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霆钧,屈凤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201号申请人张霆钧,男,196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宽城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屈凤国,男,1962年5月6日出生,满族,县财政局干部,住宽城满族自治县。申请人张霆钧与被执行人屈凤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31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313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柳秀山审判员  徐 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