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08民初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雷霞芬与刘佳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霞芬,刘佳星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8民初437号原告:雷霞芬,女,1969年6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被告:刘佳星,男,1968年5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原告雷霞芬与被告刘佳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刘佳星需公告送达,于2017年5月2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原告雷霞芬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雷霞芬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767.5元,由原告雷霞芬承担。该款原告已预缴,原告多预缴的人民币5383.75元,本院予以退回。审判长 马  东  梅审判员 刘  艳  丽审判员 李    铮书记员 陈思敏(兼)书记员陈思敏(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