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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1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董建生与孙守磊、成巧丽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建生,孙守磊,成巧丽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1民初106号原告:董建生,城镇居民。诉讼委托代理人:张蓓,山西介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守磊,农民。被告:成巧丽,城镇居民。原告董建生与被告孙守磊、成巧丽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董建生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双方自愿协商处理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建生撤诉。案件受理费3660元,减半收取1830元,由原告董建生负担。审 判 长  武 锐人民陪审员  谷翔雄人民陪审员  杜建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天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