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执1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霍耀滔��周镜锋、林嘉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耀滔,周镜锋,林嘉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4执1554号申请执行人霍耀滔,男,汉族,1986年6月10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周镜锋,男,汉族,1985年11月14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林嘉茵,女,汉族,1987年1月13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关于霍耀滔诉周镜锋、林嘉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粤0604民初124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周镜锋、林嘉茵应向霍耀滔偿还借款本金214278元及利息等。因被执行人周镜锋、林嘉茵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霍耀滔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备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周镜锋名下的粤E×××××小汽车,因车辆下落不明,无法扣押拍卖。另经本院向银行及房产、国土、车辆、工商等管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4执15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文彪审判员 王德华审判员 黄小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林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