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刑终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孙步高、王振群、万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万某,孙步高,王振群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刑终92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万某,男,1980年11月15日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汉族,本科文化,原淮安江山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股东,住淮安市清江浦区。曾因赌博,于2011年6月17日被金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1日转逮捕,同年4月13日转取保候审。辩护人刘昀,江苏古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孙步高,男,1960年4月3日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汉族,初中文化,原淮安江山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转逮捕,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8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振群,女,1963年5月19日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汉族,高中文化,原淮安江山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股东,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转取保候审。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审理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步高、王振群、万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7年3月1日作出(2016)苏0802刑初25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万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万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万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万某撤回上诉。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16)苏0802刑初25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俊审判员 汪 青审判员 王琤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亚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