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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2执3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明廷坤与马富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明廷坤,马富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2执3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明廷坤,男,196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执行人:马富莲,女,196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本院在执行明廷坤与马富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中,被执行人马富莲已履行2000元,现因被执行人马富莲已与申请执行人明廷坤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683民初10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李永兴审判员  周祥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