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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301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姜谭清诉四川富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龙绍博、李继康、谢松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谭清,四川富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龙绍博,李继康,谢松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301民初26号原告:姜谭清,男,1963年1月5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康定市。被告:四川富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英县蓬莱镇滨江路。法定代表人:严辉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祖周,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绍博,男,199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委托代理人:秦祖周,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继康,男,1965年7月29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康定市。被告:谢松林,男,1984年4月6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康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谭清与被告四川富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龙绍博、李继康、谢松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姜谭清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谭清的撤诉申请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谭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35元,由原告姜谭清承担。审判员  胡坤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卓 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