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301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姜谭清诉四川富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龙绍博、李继康、谢松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谭清,四川富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龙绍博,李继康,谢松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301民初26号原告:姜谭清,男,1963年1月5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康定市。被告:四川富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英县蓬莱镇滨江路。法定代表人:严辉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祖周,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绍博,男,199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委托代理人:秦祖周,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继康,男,1965年7月29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康定市。被告:谢松林,男,1984年4月6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康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谭清与被告四川富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龙绍博、李继康、谢松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姜谭清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谭清的撤诉申请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谭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35元,由原告姜谭清承担。审判员 胡坤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卓 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