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6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俊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俊森,邱子钰,黄乾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6执140号申请执行人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西宾阳县宾州镇城中区东五里16号。法定代表人林XX,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伍欣艳,该信用联社城东分社客户经理。被执行人黄俊森,男,198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被执行人邱子钰,女,198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被执行人黄乾龙,男,199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宾民二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除被执行人邱子钰名下有一套房产外均没有任何财产,且该房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桂0126执1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光亮审判员 黄雄章审判员 覃作信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 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