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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2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向啟涛与杨明非、董晓飞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啟涛,杨明非,董晓飞,杨凤玲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2875号原告向啟涛,男,197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杨明非,男,198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董晓飞,又名董一阳,男,198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被告杨凤玲,女,汉族,住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向啟涛与被告杨明非、董晓飞、杨凤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啟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