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10执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云龙申请刘桂香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云龙,刘桂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613号申请执行人赵云龙,男,195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刘桂香,女,196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执行赵云龙与刘桂香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0民初252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0执6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涛审判员 李秋风审判员 胡庆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博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