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6执恢2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董飞与张琪、宁夏松瑞林产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飞,张琪,宁夏松瑞林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6执恢2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董飞,男,197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张琪,男,195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宁夏银川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执行人宁夏松瑞林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琪,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民初字第205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张琪、宁夏松瑞林产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董飞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307740.7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6570元,保全费5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15693元,合计1345003.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张琪、宁夏松瑞林产品有限公司的支付宝存款1345003.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二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