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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4民初56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孙永芳、合肥万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永芳,合肥万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初5640-2号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区杭州路2608号浦发银行合肥综合中心合肥分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62011409。法定代表人:董琢理,行长。委托代理人:吴定兵,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志泉,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孙永芳,女,1971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被申请人:合肥万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站前路白马大厦1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888536954。法定代表人:朱为军,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孙永芳、合肥万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2016)皖0104民初5640号民事裁定,冻结孙永芳、合肥万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3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财产。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合肥万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合肥市新站区铜陵北路与北二环交口万国大厦24层办2403室房屋(房权证合产字第××号)的查封,限制产权转让。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合肥万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合肥市新站区铜陵北路与北二环交口万国大厦24层办2403室房屋(房权证合产字第××号)的查封,限制产权转让。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谢静筠人民陪审员  韦章树人民陪审员  张 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方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