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02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蒙医研究所与任艳梅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蒙医研究所,任艳梅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02民初159号原告: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蒙医研究所,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和平路11号。法定代表人:齐双山,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泉,内蒙古铭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艳梅,女,196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通辽市,现住辽宁省海城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明,男,1966年8月31日出生,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蒙医研究所诉被告任艳梅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蒙医研究所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任艳梅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蒙医研究所以”被告任艳梅已与通辽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就双方争议的劳动纠纷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蒙医研究所撤回对被告任艳梅的起诉。二、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蒙医研究所负担。审 判 长 隋振久审 判 员 郭丽艳人民陪审员 李希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龙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