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1民终3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康荣山与济南市长清区归德镇高庄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康荣山,济南市长清区归德镇高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39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康荣山,男,1957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济南市长清区归德镇高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孟大勇,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建,男,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该村村民,住济南市。上诉人康荣山因与被上诉人济南市长清区归德镇高庄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16)鲁0113民初20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康荣山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康荣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康荣山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康荣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周江审判员  郭维敬审判员  孟繁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颖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