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1执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曹洪侠与刘永宣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洪侠,刘永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21执725号申请执行人:曹洪侠,女,197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县。被执行人:刘永宣,男,198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县。曹洪侠与刘永宣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21民初16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321民初16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传宝执行员 黄超贤执行员 闫 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想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