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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1执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曹洪侠与刘永宣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洪侠,刘永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21执725号申请执行人:曹洪侠,女,197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县。被执行人:刘永宣,男,198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县。曹洪侠与刘永宣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21民初16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321民初16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传宝执行员  黄超贤执行员  闫 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想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