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3执6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陶庭宝与朱晓志、杨根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庭宝,朱晓志,杨根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3执6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陶庭宝,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朱晓志,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杨根兄,女,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执行陶庭宝与朱晓志、杨根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根兄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南陵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根兄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南陵县支行的存款人民币269681.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杭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宗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