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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云浮市美达石材有限公司与易桂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浮市美达石材有限公司,易桂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保49号申请人云浮市美达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浮市云城区。被申请人易桂珍,女,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申请人云浮市美达石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易桂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5302执658号之三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3月6日立案,于2017年3月7日开始实施财产保全执行措施,执行措施现已实施完毕。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易桂珍的丈夫李立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先锋桥营业所开设的账户(XXX和XXX)的存款予以划拨到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经执行,担保财产及被保全财产已于2017年3月30日依法查封,案件现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案件的执行措施已经依法实施完毕,案件符合保全事项已全部实现的法定结案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的(2017)黑0104执保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冲审判员 徐学锋审判员 刘德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执行员 杨占东书记员 黄 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