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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民初2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常某与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德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2230号原告:常某,男,195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某,女,内蒙古奥星(克什克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某,男,年龄不详,蒙古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诉被告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某负担。审判员 宝 力 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格根满都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