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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7执1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田瑞鹏等没收财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田瑞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7执1735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田瑞鹏,男,198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与被执行人田瑞鹏没收财产一案,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刑初字第0018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月2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没收被执行人田瑞鹏财产5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田瑞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尚在服刑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5平刑初字第00180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发现被执行人田瑞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应没收被执行人田瑞鹏财产五万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路小锋审判员  胡立民审判员  王海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艳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