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306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刘文富申请执行王继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富,王继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06执152号申请执行人:刘文富,男,60岁,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被执行人:王继胜,男,49岁,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文富与被执行人王继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于2017年5月2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且申请执行人刘文富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2016)黑0306民初58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 敏审判员 冯 铎审判员 温春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