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2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刘德臣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臣,陈其伦,刘德臣,陈其伦,刘德臣,陈其伦,刘德臣,陈其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2016号申请人刘德臣,男,195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北京军区联勤部退休干部,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陈其伦,男,1958年2月1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不详,户籍地江苏省无锡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德臣与被执行人陈其伦民间借��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157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陈其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刘德臣借款本金五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权利人刘德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1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现被执行人陈其伦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德臣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陈其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德臣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皓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京0106执201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峰审 判 员 郭翠翠代理审判员 贺宝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亚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