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高法民申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北京中坤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轮台县人民政府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北京中坤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轮台县人民政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民申87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中坤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法定代表人:黄怒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华,男,阿克苏中坤旅游有限公司副总裁,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卓泽学,新疆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轮台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轮台县团结路党政综合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库来西·玉素甫,该县县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米登江,该县常务副县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民,该县政府法制办主任。再审申请人北京中坤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轮台县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1)新民二终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北京中坤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春审 判 员 汪国献审 判 员 杨 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赵 敏书 记 员 李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