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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民初3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6-06

案件名称

赵聪灵与潘正富、蒋培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聪灵,潘正富,蒋培珍,王国法,吴玉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1民初3132号原告:赵聪灵,女,196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彬,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正富,男,195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蒋培珍,女,195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王国法,男,195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吴玉兰,女,195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赵聪灵与被告潘正富、蒋培珍、王国法、吴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1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被告潘正富、蒋培珍、王国法、吴玉兰偿还原告借款6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3月25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的违约金(按月利息2%计),四被告互负连带责任;二、本案诉讼费和律师费3000元由四被告承担。因原告赵聪灵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2017)浙1081民初313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王国法、吴玉兰原系夫妻关系。2015年1月24日,被告潘正富、王国法因需共同向原告赵聪灵借款6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至2015年3月24日止,借款人逾期归还借款的,则按照逾期金额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调查费等)。后该款经原告催讨无果。另,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了律师代理费3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潘正富、王国法、吴玉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赵聪灵借款6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3月25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同时支付给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二、驳回原告赵聪灵对被告蒋培珍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085元,减半收取1042.5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4062.5元,由被告潘正富、王国法、吴玉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蔡渭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张明高-?PAGE?3?-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