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7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7509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昆山分公司与马玲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昆山分公司,马玲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7509号原告: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昆山分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星海花园1号楼9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7036907XG。法定代表人:迟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该公司员工。被告:马玲娥,女,196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昆山市原告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昆山分公司与被告马玲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昆山分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昆山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昆山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马玲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昆山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寅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