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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5刑初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罗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C}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05刑初552号 被告人身份情况 姓名 罗某 出生日期 民族 性别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强制措施情况 2017年4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0 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公诉 机关 指控 意见 公诉机关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文号 成青检公诉刑诉〔2017〕493号 指控事实 2017年4月7日2时28分许,被告人罗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黄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青羊区锦里中路由东向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锦里中路12号门前路段时,被民警挡下检查。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被告人罗某呼出气体中的酒精含量为134mg/100ml。民警遂将被告人罗某带至成都市西区医院提取血样后送检,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检验,被告人罗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30.0ml/100ml。 另查明:被告人罗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无 辩护 意见 被告人罗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判决 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罗某系无证驾驶,应从重处罚。 法律 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 结果 被告人罗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拘役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上诉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壹份,副本壹份。 审判 组织 判决 日期 审判员 泽跃华 二○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卓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