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XX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瑞祥娱乐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强,延安市宝塔区瑞祥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212号申请执行人XX强,男,汉族,1993年2月1日生,陕西省佳县人,现住陕西省佳县官庄乡王木匠沟村。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瑞祥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河庄坪镇石窑村。法定代表人李建科,系该公司总经理。XX强申请执行延安市宝塔区瑞祥娱乐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宝区劳仲字第(2016)第12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瑞祥娱乐有限公司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XX强以私下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执行,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执2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成龙审判员 贾虎平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