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3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潍坊市金海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吴松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市金海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吴松林,张付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3执142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市金海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工业园(三楼村)。法定代表人:张金海,总经理。被执行人:吴松林,男,1966年1月11日生,汉族,现住昌乐县。被执行人:张付平,女,1966年7月20日生,汉族,现住昌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市金海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松林、张付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该案于2015年11月2日审结,且(2015)寿丰商初字第17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2269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查封、扣押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梁金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晓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