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3执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白成秀与李杰宏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成秀,李杰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3执442号申请执行人:白成秀,女,生于1972年2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李杰宏,男,生于1985年5月24日,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本院在执行白成秀与李杰宏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及时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杰宏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水市中分理处的存款50009.7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宗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雅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