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92民初2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20单以冲与响水县水利建筑工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以冲,响水县水利建筑工程处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92民初20号之二原告:单以冲,男,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被告响水县水利建筑工程处,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小尖镇。法定代表人:张啸龙,该处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雪中,江苏省响水县春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单以冲与被告响水县水利建筑工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原告单以冲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以冲撤诉。案件受理费912元减半收取456元,由原告单以冲负担。审 判 长 王 炯人民陪审员 万小虎人民陪审员 岳丽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唐 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