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6民初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栗增良与张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增良,张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6民初824号原告:栗增良,男,196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峰峰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树山,河北宝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凯,男,198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峰峰矿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丛台路392号。原告栗增良与被告张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栗增良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栗增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栗增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栗增良负担。审判员 游明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范炳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