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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91执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王玉泉与栗平、王立忠、李立红、舒兰市法特镇栗平电器商店、舒兰市法特镇梅花朝族狗肉馆、舒兰市立忠冷冻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泉,栗平,王立忠,李立红,舒兰市法特镇梅花朝族狗肉馆,舒兰市立忠冷冻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91执保60号申请人:王玉泉,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委托代理人:汤丝焱,女,199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申请人:栗平,女,197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高新区。被申请人:王立忠,男,196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被申请人:李立红,女,197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被申请人:舒兰市法特镇栗平电器商店,所在地:舒兰市。经营者:栗平。被申请人:舒兰市法特镇梅花朝族狗肉馆,所在地:舒兰市。经营者:李立红。被申请人:舒兰市立忠冷冻食品有限公司,所在地:舒兰市。经营者:王立忠。本院受理吉林仲裁委员会提交的申请人王玉泉与被申请人栗平、王立忠、李立红、舒兰市法特镇栗平电器商店、舒兰市法特镇梅花朝族狗肉馆、舒兰市立忠冷冻食品有限公司在吉仲受字[2017]第0138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财产保全申请事项,即王玉泉申请查封被申请人栗平、王立忠共同共有的财产,坐落在舒兰市法特镇法特村(街内西北)房屋的产籍,并由吉林市青年创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玉泉的申请事项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栗平名下的坐落在吉林省舒兰市法特镇法特村(街内西北)(建筑面积:300平方米)的产籍。二、查封被申请人王立忠名下的坐落在吉林省舒兰市法特镇法特村(街内西北)(建筑面积:300平方米)的产籍。查封期限均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毁损及办理抵押、抵帐、买卖、转籍手续。需要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逾期未提交申请的,视为放弃继续查封(冻结)的权利;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俊峰审判员  宋少华审判员  徐 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晓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