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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民初3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湖南豪布斯卡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豪布斯卡酒店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豪布斯卡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豪布斯卡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3020号申请人:湖南豪布斯卡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法定代表人:赵平,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长沙豪布斯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法定代表人:徐文忠。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湖南豪布斯卡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沙豪布斯卡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湖南豪布斯卡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长沙豪布斯卡酒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万元或者冻结、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外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湖南豪布斯卡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豪布斯卡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长沙豪布斯卡酒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万元或者冻结、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对其他财产的保全期限为二年。本案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豪布斯卡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扣押、冻结)。审 判 员  董娟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湛骁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