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7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程祥与重庆商社新华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土湾店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祥,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土湾店分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7035号原告:程祥,男,198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土湾店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新建二村10号附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5U41MT5G。诉讼代表人:黄秀琴,该店店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吉洪,该店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祥与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土湾店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程祥于2017年5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祥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程祥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程祥负担。审判员 王 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小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