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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执2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钟生富、徐亮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生富,徐亮,周巧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2386号申请执行人钟生富,男,1977年6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被执行人徐亮,男,1959年12月13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周巧爱,女,1966年11月15日出生,住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生富与被执行人徐亮、周巧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徐亮所有车牌号为浙G×××××、浙G×××××、浙G×××××汽车各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徐亮所有车牌号为浙G×××××、浙G×××××、浙G×××××汽车各一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俞小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军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