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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6民初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冯杰与李永刚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杰,李永刚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6民初932号原告:冯杰,女,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干部,住黑龙江省桦川县。被告:李永刚,男,1976年6月6日出生,汉族,干部,现住黑龙江省桦川县。原告冯杰与被告李永刚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冯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冯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立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安 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