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6民初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冯杰与李永刚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杰,李永刚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6民初932号原告:冯杰,女,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干部,住黑龙江省桦川县。被告:李永刚,男,1976年6月6日出生,汉族,干部,现住黑龙江省桦川县。原告冯杰与被告李永刚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冯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冯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立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安 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