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6民初1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杨志伟与彭兴国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伟,彭兴国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6民初1676号原告:杨志伟,住丰宁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张子华,河北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兴国,住丰宁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康玉国,河北飞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志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秀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包明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