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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6民初1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杨志伟与彭兴国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伟,彭兴国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6民初1676号原告:杨志伟,住丰宁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张子华,河北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兴国,住丰宁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康玉国,河北飞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志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秀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包明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