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执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兰伟、何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敲诈勒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伟,何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523号移送执行人绵阳市涪城区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兰伟,男,生于1987年2月5日,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初中文化,住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被执行人何辉,生于1983年11月20日,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初中文化,住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案由犯敲诈勒索罪本院受理绵阳市涪城区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2013)涪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兰伟、何辉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兰伟、何辉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