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民初1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林鹏与通化市鼎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中证据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鹏,通化市鼎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中证据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民初1678号申请人:林鹏,男,1983年1月20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被申请人:通化市鼎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通化市新华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卢忠春,总经理。原告林鹏与被告通化市鼎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证据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证据,请求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保持坐落于通化市东昌区文化馨都x区x号楼x单元x楼x号房屋的阁楼通向前阳台防盗门安装之后的现状,塑钢窗户的现状及房屋现状,不得损坏。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被申请人通化市鼎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保持坐落于通化市东昌区文化馨都x区x号楼x单元x楼x号房屋的阁楼通向前阳台防盗门安装之后的现状,塑钢窗户的现状及房屋现状,不得损坏。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炳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艳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