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执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杨国友责令退赔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2执403号移送机关榆树市人民法院杨国友,男性,1974年6月4日出生,住榆树市紫云阁小区*栋*单元*楼东门。被执行人杨国友被判处责令退赔执行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6吉01**刑初44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刘金丹应交付24700元.1、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提示、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2月18日通过全国网��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和车辆登记信息。3、2017年4月11日,通过窗口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和企业登记信息,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评议,认为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恢复执行程序,再次恢复执行程序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林审 判 员 鲁志生代理审判员 刘海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冯 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