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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11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吴庆元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庆元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11刑初93号公诉机关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庆元,男,汉族,1952年10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初中文化,工人,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蚌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7日被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刘小好,安徽史怀畅律师事务所律师。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17〕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庆元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庆元及其辩护人刘小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6日20时12分许,被告人吴庆元酒后驾驶皖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朝阳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朝阳北路与正街路口交汇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吴庆元的全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123mg/100mg。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庆元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吴庆元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吴庆元如实供述,无前科,一贯表现良好,建议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6日20时12分许,在本市淮上区,被告人吴庆元酒后驾驶皖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朝阳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朝阳北路与正街路交汇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吴庆元的全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123mg/100mg。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庆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被告人吴庆元的供述和辩解,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酒精检测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抽取血样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庆元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庆元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庆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许 永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亚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