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11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南昌壹品物业有限公司与涂华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壹品物业有限公司,涂华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11民初93号原告:南昌壹品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红华,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根、涂皓杰,江西竞平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涂华云,女,1979年4月8日出生,汉。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南昌壹品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涂华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昌壹品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山湖支行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壹品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昌壹品物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 露人民陪审员  张晓华人民陪审员  秦素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新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