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民初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凤同、仝会峰等与吴国亮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同,仝会峰,吴国亮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623民初854号原告:王凤同,男,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原告:仝会峰,男,197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纯霞,无棣棣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国亮,男,197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富智,山东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凤同、仝会峰与被告吴国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凤同、仝会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纯霞,被告吴国亮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富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凤同、仝会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49245元,审理中原告王凤同变更诉讼请求为暂主张其在东营港工地的劳务费8820元,其他劳务费另行主张;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原告受被告雇佣为被告所施工多处工程进行打桩。施工完毕后经结算,共欠原告劳务费49245元。当时双方约定随后就付。但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至今未付。被告吴国亮辩称,请查清事实,依法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被告吴国亮雇佣原告王凤同、仝会峰从事打桩工作。经结算,被告吴国亮尚欠原告王凤同东营港施工的劳务费8820元,欠原告仝会峰劳务费15885元。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被告吴国亮手写的仝会峰的金额为15885元的工资统计单,谷宝才统计的王凤同的金额为8820元的工资统计单,(2017)鲁1623民初579号开庭笔录及证明材料。以上事实,有结算单、工资统计单及当事人陈述予以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王凤同、仝会峰与被告吴国亮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吴国亮欠原告王凤同东营港施工的劳务费8820元,欠原告仝会峰劳务费15885元,事实清楚,其应予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国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凤同劳务费8820元、给付原告仝会峰劳务费1588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6元,由原告王凤同负担257元,被告吴国亮负担25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志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俊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