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7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王平新与潘志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新,潘志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7842号原告:王平新,男,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被告:潘志洪,男,197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开诚,盟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盼,盟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平新与被告吴潘志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平新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平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交纳3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平新负担。审判员 张振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 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