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2行审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武穴市国土资源局、郭熙全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武穴市国土资源局,郭熙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1182行审37号申请执行人:武穴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武穴市城东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1182011259958F。法定代表人:肖勇,局长。被执行人:郭熙全,男,1983年5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穴市人,住湖北省武穴市。申请执行人武穴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武土资处字[2017]第02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武穴市国土资源局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了书面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武穴市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武土资处字[2017]第02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并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武穴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武土资处字[2017]第02014号行政处罚决定。该行政处罚由申请执行人武穴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干旭东审判员 杨建农审判员 夏少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