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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民终1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陆支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国栋、被上诉人吴明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陆支公司,王国栋,吴明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民终14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陆支公司。负责人:任国霞,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国栋,男,199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明德,男,197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陆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国栋、被上诉人吴明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平陆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9民初1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陆支公司以其已与被上诉人王国栋、被上诉人吴明德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陆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陆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陆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溥审判员 林学武审判员 梅智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