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民申1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冯淑清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冯淑清,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人民政府
案由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12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冯淑清,女,1951年6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现住北京市昌平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东大街199号。负责人:雷涛,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杰,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甜,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再审申请人冯淑清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回龙观镇政府)人事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民终46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冯淑清申请再审称,我要求回龙观镇政府为我办理农转非手续,并按照规定补缴社会保险或办理退休,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一、二审法院对此予以裁定驳回,是适用法律错误。综上,冯淑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相关规定,提出再审申请。回龙观镇政府提交意见称,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冯淑清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请求予以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冯淑清与回龙观镇政府之间并非人事关系,而是劳动关系。现冯淑清要求回龙观镇政府为其办理农转非手续,并按照规定补缴社会保险或办理退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上述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故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冯淑清的起诉,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综上,冯淑清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冯淑清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于 洋审判员 王 芳审判员 张雅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涵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