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6执1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上海丞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然浩电子有限公司、唐凤辉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丞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然浩电子有限公司,唐凤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6执141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丞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王来荣。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兵,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然浩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唐凤辉。被执行人唐凤辉,男,1977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原告上海丞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然浩电子有限公司、唐凤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作出的(2017)沪0116民初8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上海然浩电子有限公司、唐凤辉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故权利人上海丞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确定由审判长顾国强、审判员顾红顺、审判员章跃组成合议庭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在履行期间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本次强制执行措施。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与被执行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并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确认。故本院终止对本案的强制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方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的最后履行期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沪0116民初8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国强审判员 顾红顺审判员 章 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攀铭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