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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3执5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冯牡丹与王益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牡丹,王益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3执5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冯牡丹,女,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王益宝,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执行冯牡丹与王益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益宝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南陵县许镇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益宝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南陵县许镇支行的存款人民币1760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杭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宗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