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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4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2017)陕0924执43号李某某申请执行余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余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4执4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陕西省紫阳县人,汉族。被执行人:余某某,男,陕西省紫阳县人,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女,陕西省紫阳县人,汉族。本院受理李某某申请执行余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924民初6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余某某、张某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李某某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余某某、张某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执行标的款50万元、利息2万元,共计52万元,在2017年5月10日前付清,如未按时付清,法院将对余某某、张某某在西安的二套房屋进行评估拍卖,已交纳执行费376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924民初6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上述执行和解协议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雪斌审判员  苏武榜审判员  陈 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贺齐芳 搜索“”